10.3969/;issn1674-3687.2013.04.063
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与归位
民事抗诉的基础或依据是检察监督权,针对的是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同一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这些立法安排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救济功能,与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属性、公权监督目的渐行渐远.对于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应尽快在理论认识上厘清,在立法、实践层面归位.
民事诉讼、抗诉、法律监督
DF71(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检察理论研究自筹经费课题《基于诉权的再审与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GJ2012D01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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