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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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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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本守则自2010年5月1日零时起适用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讯问录音录像没有成文要求 1总则 1.1本守则必须随时能够为警察、被拘留人以及公众查阅. 1.2本守则所包含的指导注释并不是本守则的条款.它们是对警察和其他人员适用和解释本守则的指导. 1.3不允许以何种方式利用本守则的规定降低守则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待遇和讯问(守则C的要求).[见注释1A] 1.43.1-3.3条规定了适用于本守则的讯问情形.

警察、刑事证据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拘留、总则、条款、解释、公众、待遇

D92;DF7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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