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issn1674-3687.2013.03.046
论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的两个基本问题
“监督权”比“诉愿权”更适合作为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6项权利的概称.监督权概念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监督权”思想发展的结果,并非请愿权观念的发展形态.权力形态的监督权可否作为公民权进入宪法,取决于宪法所确立的政j制度是否允许个体公民实施该形态的监督行为.监督权在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位置的合理性,可通过考察制宪时I社会发展水平、政策背景和法律体系完备程度予以证明.
宪法第41条、权利型态、权利位阶
DF2(国家法、宪法)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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