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2.06.072
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看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以法国经验为借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制度在救济制度层面的制度统一提供了契机,但通过分析该条例创设的新救济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可融合度,我们发现二者之间既存在规范上的冲突,也存在功能定位上的抵触.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应该以系统论、涌现观为指引,在尊重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保障“结果公正”与控制“制度成本”之间的平衡,并为兼顾“提升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实现公共政策”这两项功能做好规范上的准备.具体而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借鉴法国的相关经验,适度扩张救济范围,并建立“投诉自动暂停制度”.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系统论、涌现观、救济制度
DF43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的写作获得了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201208500113
201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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