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issn1674-3687.2011.06.058
刑法解释:如何达致“限度”——一个中国化的思考
在没有深入探究法文语义内涵与功用,洞悉法文语义作为解释限度局限性前提下,我国刑法学界几乎一致地主张以法文语义作为解释限度,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理论存在某种虚空现象,需要作出某种深刻意义之检讨,并作出相应转变.事实上,站在规范性视角,通过剖析法文语义、国民预测可能性和犯罪定型三者的内涵与功用,犯罪定型以其规范类型之特征,关联“事实与规范”之逻辑分析模式,应当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刑法解释欲达致犯罪定型之限度必须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从事实本质出发对规范类型的把握;从规范本质出发对事实范型的把握;在等置思维模式下,通过法律意旨、意义关系的同质性对犯罪定型的把握;演绎与归纳的综合推理.事实本质的分析是我们逻辑分析的起点和解释正当性前提;规范类型的本质决定着事实本质特征的取舍;法律意旨、意义关系的同质性,作为类比推理的支点,决定着刑法解释质的限度延伸程度;而演绎与归纳逻辑推理的综合运用,又在量上具体化和规范化刑法解释限度.
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事实本质、规范本质、同质性、演绎与归纳
DF61(刑法)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科研项目《我国法治视野下刑法解释限度研究》ZC304010075;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项目《风险社会下刑法解释限度研究》KYJ06Y10028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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