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issn1674-3687.2011.06.049
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研究
公法上不当得利作为公法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受益方与受损方之间成立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债务关系.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围等内容.然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与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是公法上不当得利区别于民法上不当得利在法律效果上的最大差异所在,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则基本可准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范.
公法上不当得利、公法之债、返还责任
DF31(行政法)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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