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issn1674-3687.2011.06.001
我国电影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缺失与改进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摄影等人为电影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电影著作权.相反,电影著作权被赋予了制片人.从制度目标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著作权归属的设计是缺乏充分说服力.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传统理念出发,借鉴法国等国的立法实践,赋予电影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电影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应然选择.在特定情况下,演员也应被认定为电影的作者.
电影、著作权、归属、改进
DF523(民法)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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