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issn1674-3687.2011.01.014
浅议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近年来,裁量基准的制定开始风行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针对这一日益生长和发展的行政法现象,不仅需要进一步对其理论进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其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裁量基准而言,有效实施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集中体现在其救济方面,换言之,裁量基准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有效适用,如果在诉讼中对裁量基准不予适用,那么毫无疑问裁量基准将失去其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和意义,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必然性.要真正认清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效力,就必须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从而确定其性质,进而再深入分析其适用效力及其适用方式.
裁量基准存在必然性、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裁量基准的性质、裁量基准的逃逸
DF728(诉讼法)
201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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