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10.02.019
论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抗诉监督必然导致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有可能改变原裁判.可见,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之间必有冲突.然而,二者之间存在深层次的一致性,司法公正是判决获得既判力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抗诉监督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在我国,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之间还未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还需不断完善抗诉监督制度,以使二者达到协调.
抗诉监督、既判力、冲突、协调
DF73(诉讼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抗诉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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