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09.05.013
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模式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应当被定位为公务法人;公立高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高校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偿还;在公立高等学校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不能清偿因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到期债务时,这部分债务应有开办公立高校的政府负责偿还.
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法律地位、民事责任
DF(法律(法律专业单位使用))
甘肃省教育厅2008年度硕士生导师项目《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09-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