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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759.2008.04.016

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引用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认为非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观点有失偏颇.随着现代行政法疆域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包含公共行政和社会行政,只要村民委员会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即应确立其当然的行政主体地位.

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社会权力、公共行政

DF3(行政法)

2008-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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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7759

62-1198/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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