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08.03.009
论要式行政行为的"要式"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分类.要式行政行为中的"要式",是既包括特定形式和遵守特定程序两者,还是仅指特定形式一者,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表现不尽一致.通过历史考察和现实分析,笔者选择了后者,即认为要式行政行为中的"要式",是指特定形式--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行政法律中规定的要式行政行为便是对行政权进行特别控制的体现.如果"要式"行政行为缺失必要的"式",该行政行为既可能"未成立",也可能该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行政行为、要式、书面文字或意义、符号、未成立或无效
DF74(诉讼法)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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