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59.2007.06.001
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论为支撑,并契合责任之实质内涵.理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雇主替代责任涵盖法人侵权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雇主雇员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即雇主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并在诉讼程序上对传统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
雇主替代责任、雇佣关系、法人侵权责任、有限制的连带责任
DF5(民法)
杭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06XSQ05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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