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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759.2004.04.028

"国有化"与"私有化"之司法解

引用
我国正处在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同时也处在加强对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重要时期,而"国有化"和"私有化"在这两个方面构造了一个法律困境.我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开始面临这样的法律困境了:我们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对公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征用;我们正在实施的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传统国家经营的公共行业如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的对私人经营的开放和特许;一些行政垄断行业的逐渐改革--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国有化"和"私有化"措施.政府怎样去面对这样一个宪法难题是值得思考的.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在立法中寻求解答,即修宪;但这不可能是长远之计,我们的宪法不可能永远如同一部行政法典那样"年年更新",宪法需要稳定.这必然要求政府去寻求另外的法律解,而司法之解无疑是最值得信赖的.

国有化、私有化、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个人财产权、法律解

D921(中国法律)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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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7759

62-1159/G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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