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997.2012.04.004
地方政府公共预算研究——深圳与香港的比较(2008)
本文以《深圳市2008年部门预算》和《香港2008年财政预算案》两个文本为基础,结合深度访谈,对比了深圳和香港两地公共预算在公开性、自主性和问责模式三个维度上的差异,并试图找出两者差异背后的原因。研究发现,深圳市公共预算的公开性弱于香港,而自主性大于香港,问责模式较香港有根本差异。究其原因,是因为深圳市预算维持着一种“产出绩效”的绩效观,而香港预算案遵循“衡工量值”的原则。不同的绩效观导致了不同的预算编制原则,不同的预算编制技术,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进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公开性,催生了不同形式的问责模式。本文还讨论了三种预算问责模式,提出了“核心预算问责机构”的概念。
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公开性、自主性、预算问责模式、衡工量值原则
F812.3(财政、国家财政)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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