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997.2006.04.033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
在审判中法官应当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取舍,妥当地平衡相互冲突各方的利益.做好利益衡量,必须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充分正当性、社会一般标准和利益衡量的谦抑原则.<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法官的判决取决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当公共利益在利益衡量中取得优先地位时,这种优先并不是对个人利益的消弭,而仅仅是保障次序上的先后.在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对个人利益所遭受的侵害给予弥补,努力寻找一条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路径.
利益衡量、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行政审判
C925.3(人口学)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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