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2款,通用标识、描述性标识和其他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TRIPs协议第15.1条也规定,对于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WTO成员方可将获得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获得显著性的概念是比较清晰的,但其理解和适用却是较为复杂的,需要注意多个方面的因素.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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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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