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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取质保金、履约金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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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将自己药房的经营管理权(包括收益)经过招标委托给某医院公司(后称托管公司),托管期5年.托管期间,医院对托管企业的利润没有要求分成.但是,双方在托管合同中规定,托管公司在托管伊始需要支付质保金3000万元,待托管结束医院将返还质保金.某医院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款票据,计人医院长期借款科目,并在医院日常开支中使用.因托管未到期,至检查时止,该保证金被医院使用.

201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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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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