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空气净化器虚假宣传案看行业性违法行为规制
”案情”2014年初,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国内某大型电商企业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某品牌的三款空气净化器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协议后,便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某品牌系列空气净化器.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该品牌某型空气净化器销售页面中有如下宣传内容:“独家研制的甲醛克星过滤网,采用尖端高科技纳米材料为基材,甲醛净化能力有效提升200%.”后经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甲醛克星过滤网”的专利证书及甲醛净化能力提升200%的对比试验证明,且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证明该网页上述宣传内容不属实.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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