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消法》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点思考
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义务以及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相关内容,较之原来的规定,一是免除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质量保证义务,二是规定了部分耐用商品或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一定程度破解了消费者“维权难”的困境.新法实施以来,多名消费者依据该条规定成功退还汽车等大宗耐用商品,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但实践中,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消费者,对该条规定仍然存在不同认识,笔者拟结合相关法理和实务经验,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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