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批量抢注国外知名商标行为的监管思考——以“樱正宗”商标异议复审案为例
一、案情日本酒造组合中央会是日本全国酿酒酒业协会,其成员之一樱正宗株式会社已有近四百年历史,该成员的“樱正宗”等商标在日本已注册和使用达上百年之久,在日本家喻户晓,在中国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成员的商号和商标“樱正宗”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樱”是日本国花,“正宗”的日文读音与“清酒”相同,被申请人独创被异议商标的可能性极小.且被申请人为酒业同行业经营者,其抢注了十余件日本知名酒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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