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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消法》适用范围的四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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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服务是否适用新《消法》教育是否属于消费?“否定说”认为我国教育的主要提供者是国家,教育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并不是民事法人;学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教育服务,不是经营者.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而新《消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肯定说”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实践性质的服务活动,教育服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而具有商品属性.当前已有部分地方立法机构,明确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如《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数个地方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201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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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870

11-1242/F

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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