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把握“知道”的含义
一、什么是“知道”根据学术界的观点,“知道”的范畴可包括以下三部分:①有直接证据证实当事人客观知道是侵权商品,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主观故意;②通过间接证据足以推断当事人客观知道是侵权商品,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主观故意;③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在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时,根据其应当具备的预见、判断和控制能力,应当知道是侵权商品,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失,而不是主观故意.由于新《商标法》、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如果把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作为认定知道的要素,不仅加重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跟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精神相违背.除此之外,新《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如果包括应当知道,则将与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样,明确指出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笔者认为,新《商标法》中知道的范畴应该只包括前面两部分.
2014-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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