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达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近似商标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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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达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近似商标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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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江苏森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异议人):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3915530号"飞达及图"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大丰县自行车飞轮总厂,是国内最大的自行车、电动车飞轮和汽车零部件精锻件生产企业之一.早在1980年,申请人的前身就开始在自行车飞轮上使用"飞达"商标,并申请注册了第163027号"飞达及图"商标.申请人自80年代起为被申请人提供自行车飞轮,双方合作关系长达30年之久.被申请人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恶意异议,阻扰申请人获得"飞达"商标专用权.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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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F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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