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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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

引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9年5月9日和5月1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六>).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个体诊所、行业、更紧密经贸关系、补充协议、内地与香港、工商行政管理、澳门特区政府、内地与澳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安排、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签署

R95;R19

2009-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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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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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F

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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