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内地与港澳、永久性居民、内地与香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更紧密经贸关系、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计划单列市、特区政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基础、副省级市、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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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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