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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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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先履行撤消或者宣告专利无效手续,在该专利被撤消或者被宣告无效后,才可以认定其构成仿冒行为.此种意见因其”稳妥”而占据主流(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第85页,工商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在执法中几乎成为准则.一是认为,工商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和在先使用事实确认其在先使用权利,依法判断是否构成仿冒行为,不问对方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与否.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已为今年工商总局的批复所确认,理由如下:

知名商品、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在先使用、仿冒行为、工商机关、理解与适用、宣告无效、竞争法律、构成、撤消、出版社、准则、执法、有性、权利、批复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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