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听证中当事人质证权的认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质证权,作为工商部门举行听证必须遵循的原则加以规定.笔者在主持听证中特别是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件的听证中,案件调查人员不愿将证人(消费者)出具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证据进行质证,担心当事人掌握后要挟证人或找有关人员出具反证,以致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在听证过程中出现了对证人证言等证据不予质证、选择质证、全部质证的三种情况.在实践中有效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必须正确认识质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事人、质证权、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证人证言、证据、暂行规则、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人员、工商部门、案件、消费者、选择、诉讼、实践、人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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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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