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股东虚假出资还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分析
@@ 一、案件情况A公司1998年6月核准登记注册,住所:北京市某郊区,法定代表人:甲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前身为某经贸中心(以下简称B经贸中心),是由北京一法人实体和29名自然人股东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在2000年4月进行改制登记的同时申请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至1000万元,B经贸中心召开股东会,决定注册资本增加部分分别由甲某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认缴,共计700万元.2000年4月20日B经贸中心使用当地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心700万元打入本企业账户,并于当日又从本企业账户将700万元打入了A公司在工商局增资专用账户,分别用于甲某等六位股东增加股本.取得变更登记后,700万元划入A公司账户,2000年4月29日700万元划入B经贸中心账户并于当日将该笔资金划转回当地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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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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