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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垫资是虚报注册资本还是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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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办理公司登记时,在公司股东只实际缴纳50万元出资额的情况下,通过向某中间人(另案处理)支付5000元资金使用费,由其以公司股东名义存入该公司所设临时账户50万元,随后以银行进账单取得了100万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并以此于2003年1月20日取得1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营业执照.按照该公司和中间人达成的资金使用协议,中间人存入银行的50万元资金在取得银行进账单后立即全额转回,后因出现特殊情况,2003年1月23日,即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后,该中间人才将这笔资金转回.

中间人、垫资、虚报注册资本、资金使用、营业执照、公司股东、银行、账单、验资报告、科技发展、公司登记、使用费、出资额、账户、协议、人才、全额、济南、处理、案情

TN9;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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