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纪事(摘要)
@@ 1.早在1976年,我国政府的主管部门就明令停止生产氟乙酰胺.3.1984年,全国爱卫会、农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10部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灭鼠药的生产、加工、收购、经销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今后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再生产、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产,并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收入,直至交由政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治、毒鼠强、剧毒、杀鼠剂、工商行政管理、氟乙酰胺、行政管理部门、停止生产、全国爱卫会、主管部门、政法机关、刑事责任、农牧渔业、监督检查、非法收入、再生产、灭鼠药、追究、政府、销售
X78;X7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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