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之后的规范思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条款的再认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有第六条、第七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条款,七年多来的执法实践充分发挥了其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依据这些规定查处的大批”强制交易”案件也表明,我国反垄断、反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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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P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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