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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019.2014.16.008

正确认识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引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前形成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农业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进行了阐述,并就如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F326.3(中国农业经济)

2014-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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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

1673-9019

62-1104/F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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