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375.2011.04.005
论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范围
知识产权质权效力所及债权的范围、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在"准用"动产质权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约定以知识产权整体出质,则质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的所有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以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或数项与使用方式相应的权利出质,则质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仅限于该具体权利。质权效力从总体上来说要及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代位物上,不及于逾期利息;但须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知识产权、质权、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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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15(道路工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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