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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512.2015.03.018

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实践路径的探讨

引用
问题的提出<br>  (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概况<br>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购置固定资产等物质和非物质资料价值所含增值税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包括“营改增”中的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影响,对经济有调控作用。

金融业、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转让、商品劳务税、营业额、流转税、增值税税款、非专利技术、征税对象、物质资料、无形资产、稳定增长、商品生产、课税对象、经济活动、计税依据、固定资产、调控作用、财政收入

F81;F84

2015-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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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融

1009-4512

62-1157/F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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