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512.2015.03.017
防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法律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申请人提交并留存于开证银行,以担保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款项。近期局部地方贸易融资发生的风险事件再次引发了对开证保证金担保能力的关注和讨论。我国法律对保证金未作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肯定开证保证金具有“担保支付性质”,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但司法裁判对其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学界对保证金法律属性的认识有较大分歧1,实践中存在许多误区,开证银行往往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为防范和规避保证金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开证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属性、担保能力、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司法解释、司法裁判、贸易融资、付款义务、风险事件、法律风险、债权人、申请人、法学界、效力、误区、实践
F83;D99
2015-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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