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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512.2013.05.018

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混业经营

引用
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认识@@分业经营通常指法律规定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或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业务相分离的经营体制.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该法所规定的分业经营原则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根据这个著名的法案,商业银行禁止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公众的储蓄,甚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建立交叉董事关系也是禁止的.该法案的第16、20、21和32条构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渐强化和完善了相应的规定,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并为日本等许多国家效仿.

金融分业、控股公司、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银行业与证券业、格拉斯、经营体制、混业经营、相分离、格尔、法案、证券交易法、强化和完善、金融业发展、制度框架、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美国、买卖股票

F83;DF4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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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融

1009-4512

62-1157/F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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