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512.2013.03.011
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引言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标的物购进,这种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飞机、轮船等的租赁.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所作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所有权的名义,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在我国相关文件中的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将它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产权转让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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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TP3
2013-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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