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512.2013.02.017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涉及征信管理的规章制度非常多,但专门规范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我国现行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规章为主,法律与法规为辅"这一特点,总体上看效力执行层次不高.
(一)法律层面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与征信管理有关联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如:《宪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而2013年初公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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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G4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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