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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512.2013.02.017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引用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涉及征信管理的规章制度非常多,但专门规范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我国现行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规章为主,法律与法规为辅"这一特点,总体上看效力执行层次不高. (一)法律层面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与征信管理有关联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如:《宪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而2013年初公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信用信息、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征信业发展、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主体权益、征信管理、规范信用、权益保护、商业银行法、法律与法规、依法公开、业务规则、宪法、违反规定、事先告知、人格尊严

F83;G4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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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融

1009-4512

62-1157/F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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