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512.2013.02.005
试论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中,银行由国家控制和经营,尚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虽然新设了不少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我国银行机构的经营环境和现状尚不能满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因此,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从实践中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对银行业的特殊保护间接地为存款人提供了存款保险.我国法律赋予央行稳定金融的职责,在发生银行挤兑等风险时,央行往往以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进行援助,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从国家建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以及对四大国有银行股改的巨额注资也可以看出国家对银行业的保护.二是国家对存款人利益的直接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个人储蓄存款具有法定优先偿付权,央行、财政等部门也有通过再贷款方式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及其他个人存款进行全额或者部分收购的明确规定.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设立之初发挥了稳定金融的重要作用,但随着银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不但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还极易诱发银行机构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因此,从学术理论界到政府相关部门,一直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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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84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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