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512.2012.11.016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之保险条款的效力探究——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刘宇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刘宇(即本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为自有轿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即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1月17日.保险合同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主要事故责任的、同等事故责任的、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不超过100%、7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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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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