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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512.2012.06.031

加强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引用
(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人民银行应逐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区职权范围内的金融消费纠纷.二是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逐级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部门,专职负责辖区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申诉处理工作.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的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本行和上级行完善制度、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保护、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分支机构、消费者维权、组织领导、制定政策、职权范围、信息分析、消费纠纷、辖区、完善制度、领导小组、参考依据、保护工作、协调、识别

F83;F12

2012-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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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512

62-1157/F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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