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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512.2008.12.024

明确个人信用信息负面记录保存年限的建议

引用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维护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制度对个人信用负面信息纪录的保存年限规定不明确,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一是不利于金融机构全面、准确、动态掌握个人信用信息,也不利于保护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大量个人负面信息记录无限期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征信系统网络资源空间,不利于系统的稳健高效运行;三是造成部分非恶意个人客户对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为此,我们建议:

个人信用、信用信息、信息记录、保存、个人客户、负面信息、基础数据库、资源空间、运行、信用意识、信贷风险、现行制度、系统网络、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管理工作、作用、影响、效率

F83;F8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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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512

62-1157/F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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