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512.2007.09.019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 《条例》在内容上的滞后性
(一)现金使用范围狭窄且缺乏对现金缴存业务的有效管理.《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使用现金的8种情形,目前已无法满足和约束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且《条例》偏重于对现金支取业务的审查,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监督.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业务、市场经济主体、现金支取、使用范围、滞后、行为、偏重、监督
F8(财政、金融)
2008-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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