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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779.2011.05.085

浅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引用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区别于医疗技术事故与医疗风险事故的犯罪.在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中,难点是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这涉及到行为主体是否构成犯罪;在具备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条件下是否构成犯罪,也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此罪的应用,期待可能性是"法不强人所难"的体现,所谓期待可能性[1],是指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医疗事故罪、期待可能性理论、行为主体、犯罪主体、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医疗技术事故、就诊人死亡、医务人员、严重损害、适法行为、身体健康、风险事故、犯罪行为、行为人、责任、条件

31

DF624(刑法)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十一五”2009年学科共建项目09FX208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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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学报

1001-5779

36-1154/R

31

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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