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37.2018.05.012
县级人大专委会运行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
县级人大专委会运行的制约因素
从实践来看,县级人大专委会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还不能满足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其中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现行法律对县级人大专委会的设立规定过于原则,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是对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和数量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指导;关于专委会的职责规定无明确统一的规范,地方难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关于本级专委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导致了在工作中存在“法无依据不敢为”的现象,容易出现“敢于监督的底气不足、勤于监督的积极性不够、善于监督的办法不多”等现象;关于专委会的工作程序无明确细化的规范,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缺乏具有明确、具体、可普遍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县级人大专委会的制度建设存在明显空档,缺乏工作机制方面的统一规定,影响了专委会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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