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37.2018.05.011
人大视野下如何发挥好监察机关的反腐作用
监察委员会吸收检察院部分职权成为新的国家机关
监察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可见,监察委员会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人大产生的作为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职国家机关,是“一府两院”之外的第四机关.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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