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之程序架构
虽然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更多的是“看起来很美”,远远没有得到落实,较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闲置.
真正用好用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将会使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项权力形成整体与合力,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刚性,凸显人民主体地位,诠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考量和设计初衷.
2015-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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