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要求代表“辞职”的做法不合法
某企业法人张某是某区一名区人大代表,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该区人大常委会即要求张某自行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并予以通过.后张某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笔者认为,要求张某辞去代表职务的做法不合法,应在实践中予以纠正.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被《选举法》第3条所直接引用.
人大代表、代表职务、公民的基本权利、被选举权、行贿罪、刑事强制措施、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宗教信仰、有期徒刑、企业法人、教育程度、家庭出身、财产状况、选举法、种族、职业、宪法、实践、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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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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