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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法律效力不及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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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某在弥留之际,通过口头遗嘱方式改变公证遗嘱的行为,无法律效力,基金会也不能追要这笔捐款.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形式的遗嘱加以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合法的行为、撤销、遗嘱公证、公证机关、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继承法、基金会、公信力、证明、维护、市民、录音、捐款

D9 ;G4

201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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